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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淄博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合法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石化淄博石油分公司发起,全市从事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企业自愿参加、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成品油行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市经信委、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时,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党组织的领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设在中石化淄博石油分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二)组织贯彻行业标准,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受政府委托组织成品油经营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开展行业需要的培训。
(三)组织开展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协作、信息、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及管理水平。
(四)编辑行业出版物,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成品油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企业个人。
(二)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行业约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发展的重要信息、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信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木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